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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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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今年3月15日起,《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施行。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该《办法》,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7年第7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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