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到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不仅带来了理论上的分歧,如关于该款合法性的讨论、"等证据材料"的范围、"可以"的内涵等,还导致了规范层面上的各种冲突,如证据种类、证明标准、"等证据材料"的范围等。但如立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的视角,而不是仅从证据衔接的思路出发进行解释,那么,无论是理论上的分歧,还是规范层面上的冲突,都有了解决契机。
出处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97-102,共6页
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证研究"(15BFX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