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法》第65条纳入新的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实质上是对"污染者负责"之环境侵权原则的突破,形成了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探讨本条文之正当性后发现,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与污染方不成立环境共同侵权,虽然是多因一果多数人侵权的一种,但与《侵权责任法》第12条之按份责任又有冲突,通过衡量受害人求偿不能之风险与机构承担全部中间责任之合理性,政策考量下规制为连带责任;内部责任份额分担,机构以注意义务为标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承担不超过25%的责任。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58-162,共5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