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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能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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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2年7月20日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陈某被派遣至某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用工单位),从事维护岗位工作,工作地点福州。
作者 郭森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7年第4期47-49,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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