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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海法 被引量:1

The Laws of Wisb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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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维斯比海法》继承了《奥列隆惯例集》的传统,在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广为流行。[1]《维斯比海法》原名为《哥得兰海法》,首先成文于1505年,由位于哥本哈根的Godfrey of Gemen出版社出版。本译文选自《海事黑皮书》第四卷所收录的The Laws of Wisbuy,《维斯比海法》的英文译本首先收录在1705年的A General Treatise of the Dominion of the Sea and the complete of Sea Laws(《海权与海法大全通论》)。《哥得兰海法》,原文共66条,译成英文后共70条。据北欧学者研究,《维斯比海法》并不全部源自哥得兰,而是分别源自波罗的海地区(前14条,第7条除外)、佛兰芒或者加斯科涅(第15条至第39条)、荷兰(第40条至第66条)。[2]xxvii-xxviii就内容而言,《维斯比海法》涵盖船长、船员、船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海难救助、船舶租用、船舶抵押、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船舶优先权等。《维斯比海法》继承了《奥列隆海法》的内容,对于调整15世纪北欧的海上贸易起到重要作用,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被美国海事判决所援引。
作者 王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第1期95-100,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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