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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案件的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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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区农行先后有玉林市石南、灵山县陆屋、钦州市小董等营业所、信用社开展经济案件的群防群治试点。即以各基层营业所、信用社和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的科、股、室为单位,每个职工由1—2名本单位职工担保,向组织签订在规定期限内努力学习、积极工作、不贪污、受贿索贿、不盗窃、不参加赂博、不以权谋私、不违法乱纪等项内容的保证书和协议书。目前这项工作已在全区农村金融系统全面推开,形势很好。 农村金融系统开展经济案件的群防群治工作,虽然已取得试点经验,但它毕竟是一项新的课题。根据柳州农行群防群治存在的一些问题。我认为还需要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作者 刘起兴
机构地区 农行柳州分行
出处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 1991年第8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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