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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贯彻施行《民事诉讼法》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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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于1991年4月9日起施行后,笔者觉得这部新的民诉法较之原来试行的民诉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更有利于银行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对银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银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学会使用督促程序,提高依法收贷效率.新的《民诉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是新增的内容.该章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减少了普通程序中的中间环节,有利于快速结案.1、省去了诉状.银行向借款户迫还到逾期贷款,只要符合第189条(一)、(二)项规定的申请支付令条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无须再写诉状.
作者 杨清华
出处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 1992年第5期60-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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