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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实行贷款计收复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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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去年起,人民银行总行对各项贷款的结息日期作了新的规定,部分贷款除了按原定利率计收利息外,还要计收复利.我区农业银行在执行新的规定过程中,仍有少部分行处认识模糊,掌握不准,有待进一步落实.本文拟就如何落实与改进计收复利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一、贷款计收复利的现状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利息,可计收复利;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可见,作为专业银行,本身向人民银行贷款,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
作者 姚为廉
出处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 1992年第7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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