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2年第6期刊登的梁焕兰同志《当前银行信贷工作中值得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文,从几个方面阐述了信贷工作中该注意的法律问题,阅后深有感触、但该文忽视了追偿贷款的诉讼时效问题。似有商榷的必要。 一、诉讼时效及其重要性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按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权予以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以后,对这种请求权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因此时效届满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