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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社有民营”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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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公有私营”已成为我国工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摆脱经营困境的一个重要途径。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特殊集体企业的农村信用(简称信用社)可否推行“社有民营”?笔者认为:不仅可以,而且势在必行。首先,“社有民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江泽民总书记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私营、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和其它企业都进入市场。”很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成分。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信用社实行“大而公”的经营方式,虽然对支持发展农村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信用社仍未能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缺乏活力。就昭平县信用社而言,十年来,全县存、贷款业务平均每年分别增长25.1%和23.2%。
作者 韦浩
出处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 1993年第11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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