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对财税、金融、计划、投资、外汇等一系列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在这一系列改革中,财税改革又是中心环节,而增值税的改革被列为核心内容。与原增值税相比,一是扩大了征税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各个行业;二是严格实行价税分流的抵扣制度,即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三是彻底简併税率,即采用一档基本税率(17%)和二档低税率(13%)的模式。由于增值税是以商品流通和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因此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与之相适应,这些改革对增值税的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是实行税款抵扣的办法来实现对增值额的征税,即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此,增值税审计的重点应是进、销税额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和核算过程。一、进项税额的审计。进项税额是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企业为了生产应税产品(增值税),接受应税(增值税)劳务,或者为销售而购进商品所支付的增值税,而不是企业所支付的全部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