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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审计》编辑部:我县是地区股份制试点县,现经地区体改委批复成立了多家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公司,这些公司国家不占股不控股。如:一家公司股本总额为165.69万元人民币,其中集体股5.69万元,占股本总额3.44%,职工个人基本股160万元,占股本总额96.56%。该公司将原有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用职工个人基本股一次认购分期付款153.60万元之后,产权归职工所有。另一家公司股木总额300万元人民币,其中法人股(原企业依法支配的资金)90.4万元,占股本总额30.13%。集体股35.6万元,占股本总额11.87%,职工个人基本股174万元,占股本总额58%。鉴于上述两家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公司的实情,明显地表明国家不占股不控股。请问:一、象这类公司,国家审计机关是否还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十二。
作者 黄大豪
机构地区 广西区署法制处
出处 《广西审计》 1994年第4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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