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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与财政“同级审”衔接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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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指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随之“以财政审计为主导,专业审计为基础,协调发展”
作者 苏言
出处 《广西审计》 1996年第4期15-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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