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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非正式刑法法源的习惯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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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法源是指直接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各种刑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官裁判刑事案件的根据。根据法官在刑事案件裁判中是否能够直接援引,刑法法源可以分为正式刑法法源和非正式刑法法源两类。正式刑法法源是法官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律根据,在我国体现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种形式;非正式刑法法源则不能直接被法官援引,包括习惯法、判例、学理等。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排斥习惯法成为正式刑法法源是基本共识,但刑法学界也普遍承认习惯法作为非正式刑法法源,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可以起到解释作用,在量刑环节可以排除或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进而有助于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
作者 池建华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48-153,共6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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