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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如何跨越“三大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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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空气和水不是你家的,也不是我家的,谁可以对损害行为提起诉讼?国有资产是“公家的”,也是“大家的”,但流失了谁能代表国家和公众追责?对这些不属于某个组织或个人、但又和所有人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必须交由法律看管。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对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理论的突破。
出处 《江淮法治》 2017年第8期6-6,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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