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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公司作为招标人,有个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10月28日至11月3日,但我公司在11月8日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当日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已超过10天的投诉期,不予受理。他们认为10日期限应从公示期第一天开始计算,请问这种解释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吗?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17年第3期66-68,共3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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