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公法性质争议是高等学校行政争议的核心,也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纠纷的核心。我国现有的高等学校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建构高校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尤其要健全校内申诉、教育行政申诉和教育人事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律上明确这些救济机制各自的审理范围和幅度、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44-152,共9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