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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出让”部分产权给地方好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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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前产权关系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是否应该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或职工个人之间重新划分产权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要求给地方和企业一部分产权的人通常所援引的论据,即“国家投入的归国家、地方投入的归地方、企业积累的归企业”,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原则上说,只要经理与工人已拿到了(合理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应得的报酬,还清了债款,企业的一切剩余和由此而来的积累,都应归初始投资者或所有者(即国家)。其次,在过去既定的产权安排下,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下属机构或在地方的一级代理人,其职能只是“分级管理”国有资产和“业务主管”
作者 樊纲
出处 《经济工作导刊》 1995年第5期4-5,共2页 Economic Working Guide Period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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