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驰名商标及法律保护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何谓驰名商标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正式法律文本是1958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斯本文本第6条之二。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以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驰名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一例外规定经过成员国多次讨论,最终才达成妥协并写进巴黎公约,成为成员国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 但既然是例外,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经过一定的程序。从法律条文看,至少应当符合如下三个方面的条件才能称为驰名商标: 1.在要求保护的国家驰名。这是商标驰名的地域要求,因而非常重要,在原属国非常驰名的商标如果在当地无人知晓或知之甚少是缺乏理由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
作者 焦新旗
出处 《经济工作导刊》 1995年第8期22-24,共3页 Economic Working Guide Periodical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