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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封闭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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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由于属于规范的、评价的要素而不单纯是记叙要素,致使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呈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体现在消费者维权、上访索要政府财物、索要侵权损害赔偿等类型的案件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应当对具体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以实现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相对封闭化。在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应当对犯罪结果要素进行原因与索要财物之间的价值衡量,并且在价值衡量中加入成本、间接损失、精神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标准。在"要挟"型敲诈勒索案件中,应当将被害人的"恐惧心理"作为"要挟"内涵,基于无奈、怜悯等心理而交付财物的情形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 田馨睿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39-43,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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