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服务《刑法》的工具性价值外,还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人权功能,当这两种价值功能不可兼得的时候,保障人权功能往往居于优先地位。一方面为了打击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另一方面为了保障人权,其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文章认为这两项看似冲突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功能进行了表述,深层次地挖掘刑事诉讼法如此规定制度用意,能更好地实现两者的紧密衔接和协调配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