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言词证据既有主观性强、不稳定的缺点,同时又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重大价值。要发挥言词证据的作用并克服它的缺点,必须从言词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两方面满足它的有效性要求。审查言词证据的证据资格主要在于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则依赖于证据相互印证规则、补强规则来确定和补强,然而证据印证规则容易导致庭审的形式化,不利于防范冤假错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庭审实质化,势必强化控辩双方、法官在确定证据证明力中的作用,摆脱侦查中心主义,有利于满足言词证据的有效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