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没有规定生态补偿的内容,构建农村征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还面临法律理念滞后、片面,统一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缺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农民的环境权,政府主导型土地征收程序对农地生态补偿的限制,农地生态价值量化存在技术障碍等问题。对此,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理性构建征地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体系,立法上完善农民的生态权,重新定位土地制度功能。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99-102,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4FXC002)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5)D140)
江苏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16XWR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