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10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对行政执法中的裁量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是本次规章制定中的一大亮点。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但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某一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
出处
《浙江经济》
2017年第7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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