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犯罪违法所得追缴问题研究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犯罪分子无偿转让犯罪所得财产的,为保护被害人受侵害法益或者其他法益,可以适用追缴。犯罪分子有偿转让有被害人的犯罪所得的,应予追缴。有偿转让犯罪所得的不记名有价证券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不得追缴。犯罪分子通过有偿转让获得财物的,不予追缴,但犯罪分子销赃所得财物,仍可追缴。受让人受让犯罪所得后再有偿转让的,不予追缴。
作者 黄国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6期17-1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