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主体资格制度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我国当前司法实践鼓励和规范各类主体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仍有扩大的空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虽仍有争议,但为期两年的立法机关授权试点,为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权中行使法律监督权积累了宝贵经验。应当通过规则架构,明确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对象无主性、目的纯公益性和角色定位填补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采取了开放的立法模式,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且行政机关也无法通过行政执法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时,应例外地允许其提起相应诉讼。从长远看赋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权是大势所趋,应当设立制度推动私益诉讼原告诉求的公益化延伸,促进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协调发展。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78-83,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