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A公司为例探讨了汽车零部件厂商受整车厂委托研发模具的会计处理问题。本文认为,A公司产品销售模具的受托研发,可以确认为一项独立的主营业务。在研发劳务提供过程中将研发价款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研发完成后批量生产的模具按销售商品模式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A公司生产性模具的受托研发不是一项独立业务,应将未补偿的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采用产量法等进行摊销。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45-46,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