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观罪责(罪过)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范为依据。其对象要素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事实;其认识要素,对于犯罪故意必须达到"明知",对于犯罪过失必须达到"应知";其意志因素,表现为对犯罪行为的支配过程。由此,可以澄清很多误解:主观罪责不是犯意(罪责必须存在于犯罪行为之中),迷信犯不具备犯罪故意(自以为"明知"其实不"明知"),正当防卫行为人不具备犯罪故意(不符合构成要件)等。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7年第1期39-44,共6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