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是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产生的创新金融形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潮流,符合国家鼓励创新的经济政策。互联网金融运作形式与传统金融的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对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选择性司法的尴尬,这就需要金融刑法转变立法理念,以回应实践的需要。金融刑法立法理念转变的内容至少应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确立"立罪至后"的立法逻辑,二是犯罪化根据应以实质损害原则为主,三是立法指导思想要从严厉管控向容忍试错、导向作用转变。
出处
《北方金融》
2017年第2期34-37,共4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