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不同于传统行政诉讼的目的,在诉权、诉讼构造、诉讼标的等基本理论方面均表现出独特性。鉴于其属于客观诉讼,立法层面上具有更充分的塑造空间,笔者从目的论下行政公益诉讼独立运行的逻辑、诉权与主体资格序位、诉讼构造中的双重审查和第三人制度以及诉讼标的与私益诉讼阻却等方面展开分析论述,以期回应理论和实务上的困惑,为我国未来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新的视角和参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5-1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