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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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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区别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性和实际运营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需要进一步探析。
作者 盛振宇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76-76,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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