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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自治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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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作者 李配银
出处 《新农村(黑龙江)》 2017年第10期38-41,共4页 New Countrys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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