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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舰海上避碰规则适用冲突与应对策略——南海仲裁案第13项诉求和裁决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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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军舰作为一个国家流动的“国土”,在和平时期是唯一能够成建制跨越国界的“主权象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条将军舰定义为:“为本公约的目的,‘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
作者 段绍江
出处 《现代军事》 2017年第4期34-38,共5页 Conmil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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