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终止重复侵权者”要件是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前提之一,近期判决的MP3TUNES案是对该要件适用的最新发展。对“重复侵权者”的理解没有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和客观行为(限定为上传)的限制。对于重复侵权者的政策应根据具体的商业模式和个案认定“重复”的程度。实施重复侵权者政策的合理必要性并不达到主动监督的程度,而网络服务商应当善意地记录侵权用户的信息。我国版权法的避风港规则应当引入“终止重复侵权者”要件。
出处
《中国版权》
2017年第2期43-46,共4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