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难以适应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各国立法渐从“穷尽式列举”向“一般条款+类型化规定”转变,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呼应了这一趋势。基于我国立法沿革及司法现状,后者将是我国未来《著作权法》立法的必然趋势。至此,将焦点转移到梳理未来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中“一般条款”与“类型化规定”的关系脉络尤为重要,以供立法、司法、著作权利人主张权利与非权利人为合理使用抗辩时作参考。
出处
《中国版权》
2017年第2期51-5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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