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海难救助和海上打捞清除分别规定在不同部门法中。首先以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海难救助和海上打捞清除活动的私法关系进行比较,并对有关公法规范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认为区分强制性打捞清除和强制救助的意义主要在于解决私法上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从公法行政法上看,强制海难救助和强制性打捞清除措施在目标和实施程序等方面均具有趋同性,二者区分并无必要。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1-5,共5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东北亚海上丝路建设的救助打捞法律保障研究"(L14B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