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公开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类型,近年来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随之而来的是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希望通过对法院或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这些滥诉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和行政机关正常职能的行使,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对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滥诉问题进行规制。虽然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我国尚未对此类滥诉案件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法院开始探索解决之道。在审理滥诉案件的过程中,有些法院主动审查相关行为,并依职权调取证据,有些还对提起滥诉的当事人采取了一定的"惩罚"措施。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各级法院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其实,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可以借鉴民事诉讼领域关于滥诉的理论,制定统一的程序,并分别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诉讼的主体、数量、内容、效果、目的等方面进行衡量,以判断是否构成滥诉。但是,在认定构成滥诉之后,法院不得以此为由限制其诉权,行政机关更不能将其视为不予公开信息的理由。
出处
《知与行》
2017年第4期91-97,共7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