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如何处理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是民法典编纂绕不过去的疑题。我国的民商事司法解释主要包括综合类、创设类和细化类三类,针对这三类司法解释,应尽快组建专职的司法解释清理(整顿)委员会,由其负责从中剥离出若干有价值的规范,纳入民法典。在吸收方法上,创设类司法解释可采用规则吸收方法,综合类和细化类司法解释因未创设新规则可采用观念吸收方法。待民法典颁布后,应逐步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权,同时适时扩张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适用范围,藉此彻底理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关系。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9-75,共7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工程.青年项目培育工程"项目"商事登记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项目编号:QNPY201500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