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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与归位:民法典编纂中的司法解释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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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如何处理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是民法典编纂绕不过去的疑题。我国的民商事司法解释主要包括综合类、创设类和细化类三类,针对这三类司法解释,应尽快组建专职的司法解释清理(整顿)委员会,由其负责从中剥离出若干有价值的规范,纳入民法典。在吸收方法上,创设类司法解释可采用规则吸收方法,综合类和细化类司法解释因未创设新规则可采用观念吸收方法。待民法典颁布后,应逐步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权,同时适时扩张指导性案例制度的适用范围,藉此彻底理顺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关系。
作者 薛波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69-75,共7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工程.青年项目培育工程"项目"商事登记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项目编号:QNPY201500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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