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知型共犯立法是特殊的共犯立法形式,明知型共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明知以及行为方式的特定。明知型共犯立法虽有助于肯定片面共犯的成立,但在共犯理论上存在悖论且在立法技术上存在明显的问题。明知型共犯立法的现实弊端过于明显,不宜通过立法修改完善;无须通过明知型共犯立法的形式肯定片面共犯;废除该立法不会对刑法立法和相关司法实践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明知型共犯立法应予直接废除。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48-56,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