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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海南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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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1.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制定格式条款的一般是发展较大,具有一定规模,而且往往具有垄断性的企业,既包括公用事业,
作者 未锋
出处 《特区法坛》 2017年第1期50-54,共5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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