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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与规范: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机制的完善——以同案犯“另案处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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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较突出的问题。从及时保护法益以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某些特殊因素可能让分案处理成为实践部门的必然选择。于是,如何通过规范监督“另案处理”提高诉讼效率?如何在分案处理的案件中实现共犯定罪量刑均衡等等,是实务部门必须思考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具有积极意义,但该规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质性缺陷:其一是该规定仅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并移交检察院“另案处理”的证据材料,未要求将之进一步向法院移送;其二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之间,而未对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适用,由此可能会放纵共同职务犯罪中出现的“控诉交易”行为;其三是该规定末明确侦查机关不移送“另案处理”同案犯证据材料时的反制措施,在没有强制要求向法院一并移送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该规定形同虚设。针对前述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普遍出现的“另案处理”机制,应从立法、实践等方面加以完善。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普遍出现的“另案处理”机制,应从立法、实践等方面加以完善。首先在立法方面,应明确分案处理的基本原则;明确另案处理的案件范围;明确另案处理的理由说明和证据并案移送。在司法实务方面,应强化办案部门理由说明、权利告知等程序法义务、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判决的实体权利,通过各种措施,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让当事人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同时“分案处理”案件应强化司法公开,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程序、实体方面的完善,保证“另案处理”案件公正公平公开的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特区法坛》 2017年第2期14-20,共7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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