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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后当物处置的受偿顺序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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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典当借款法律关系中,以房屋抵押获取当金的,绝当后,典当行应先对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方由当户承担清偿责任。担保人、保证人对典当行处置当物之后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 乔小勇 王坤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8期73-76,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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