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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另行起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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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已公证的债权债务关系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除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的情形外,对于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应赋予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切实保障其诉权的行使。
作者 刘旭峰 高可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8期109-11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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