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各自的财政利益,为避免地方政府干预金融资源配置,我国金融监管权长期集中于中央政府。当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央地权责划分不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权过弱等弊端,会导致非法金融活动蔓延。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将过多的金融监管权下放地方会导致"金融财政化"现象,但不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管理权,又不符合公共管理需要。因而,当前最好的办法是将消费者保护职能赋予地方政府,形成地方与中央相互补充的监管合力。
出处
《西南金融》
2017年第3期50-53,共4页
Southwest Finance
基金
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金融专项课题"地方金融体系改革与激励机制重构"(批准号:SC15JR001)
成都理工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批准号:10912-KYGG20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