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犯罪领域,判定的重心已经由共犯的认定转向了对单个行为人的归责。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与结果之间,往往存在他人行为的介入,这种介入因素能否切断因果关系成为判定的关键。如果采取"传播性理论"或义务型因果归责,可以肯定对原行为人的归责。"传播性理论"将视野从"不特定"的判断转移到规范上的"传播可能性"的界定;义务型因果归责从规范论上弱化第三人行为对因果链条的切断作用;规范意义上的故意理论更容易肯定归责的结论。在网络领域采用规范意义上的归责体系有利于扩大犯罪圈,对实践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出处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12-16,共5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Educ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