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作为固有传统而存在,同时也被称之为"东方经验",其是有着合理性的制度设计。现如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进步,为了将社会生活发展的需求更好的适应,就不断在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从而提供了较多的便利关于我国公民的社会政治生活。但是万事有利就有弊,还使得社会生活中的人事纠纷变得越来越多,也自然而然增强了解决人事纠纷的意识,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方式而存在。现在我国所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将"先行调节"的规定增加,预示着我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关于诉讼衔接以及完善调解方面。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是细致化的规定,而是具有笼统的性质,在实际的实践中将操作性缺失。再加之我国有着缺陷存在的调解制度,也严重的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发挥。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以及其调解制度入手,将民事诉讼中的先行调解制度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由,从而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出谋划策。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5期81-83,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