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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2017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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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原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乐县人社局根据2016年县参保企业工伤保险实际收支率情况对部分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作者 范丽珍
机构地区 将乐县人社局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7年第4期30-30,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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