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征信带来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限日渐模糊、对个人信息侵害方式的变化、对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改变等问题亟待研究。立法上应重视对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利益衡量,上游立法与下游立法相互补充,清晰界定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大数据服务商的区别,加强对互联网征信的监管,以强化互联网征信领域个人信息的保护。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212-220,共9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项目号14YJA820033)
2017年度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法学类高原学科金融法方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