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肇始于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因其特有原则、独立价值目标和程序功能被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所接纳,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庭前会议程序并将其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性进步。庭前会议程序立法模式分为一体化式和分立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选择了与职权主义和全案移送主义相适宜的庭前会议一体化模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按照一体化模式明确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程序。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230-236,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重点课题"司法改革形势下的审判管理基本理论研究"(项目号CLS(2014)B03)的阶段性成果
黑龙江大学"法律智库"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