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集体成员是集体所有权的终极权利主体,重视集体成员权乃属逻辑必然。集体成员权事关集体成员生存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必须重视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体系设计应该以自益权和共益权为基本类型,丰富集体成员权的体系。应该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集体成员权体系的私权确认和保障实现对村社权力和公权力的合理制约,健全集体成员权的行使和保障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实现。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50-55,共6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16BFXJ0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ZD003)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6)D74)]